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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投资促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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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BOT、TOT、购并、租赁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外商投资BOT、TOT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渝规范建立独资或中外合资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担保公司等。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技术项目,除国家特别规定,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金可放

重庆市投资促进政策

【概要描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BOT、TOT、购并、租赁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外商投资BOT、TOT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渝规范建立独资或中外合资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担保公司等。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技术项目,除国家特别规定,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金可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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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BOT、TOT、购并、租赁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外商投资BOT、TOT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渝规范建立独资或中外合资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担保公司等。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技术项目,除国家特别规定,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金可放宽至3000万元。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来渝投资,其再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注册资金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政策。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投资供排水、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对供排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不能到位的,允许同级政府适当补贴,直到收费标准到位时取消。对重庆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扶贫开发等项目,在项目偿还能力允许前提下,可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比例,最高可达70%(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投资创业,降低注册资金标准。申办生产经营型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金降低为30万元。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可充抵注册资本金。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80%。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其投资收益占其总收益50%以上的,经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不需市平衡资金、资源及协调环保事宜的情况下,由当地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核准。
  
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立在黔江、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五个少数民族区县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外,到2010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以及符合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重庆目录)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采购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其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和测试仪器,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的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北部新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二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增长部分、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长部分可由北部新区财政以入股资本金的方式全额安排,以后三年减半安排。
  
  在北部新区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经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在北部新区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由北部新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3至第5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生产经营。
  
产业扶持政策
  
  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 、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 自2004年始国家每年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5亿元作为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2006年以后提高到每年10亿元,到2009年累计安排50亿元。主要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由国家按三峡库区移民淹没损失比例切块到重庆、湖北使用安排,重庆占84.3%。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优先安排贷款贴息项目。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设立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重点信息化工程及信息化试点、电子信息产品开发应用和成果产业化、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重点、关键电子信息产品发展、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法规研究制定、信息技术人才培养等项目。
  
  在重庆市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大型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或研发机构在渝落户的政策性补助,支持外包人才的引进、培训以及扶持外包产业基地建设等。对员工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外包企业和项目,列入全市重点项目,并由市领导牵头组成重大项目协调和服务小组。
  
  外包企业视同为软件企业,经市信息产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可享受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凡落户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主城九区的都市工业园等地的外包企业,由财政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财政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外,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鼓励外包企业逐步扩大业务规模,对外包企业每年出口及外包业务,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获得单笔超过50万美元出口订单的外包企业,已取得的银行对软件研发、生产中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补助。
  
  金融业促进政策   设立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新设金融机构,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500-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新设立的市级机构,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200-500万元。对金融机构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给予政策优惠,金融机构在重庆中央商务区购地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定补助;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部分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建立金融贡献评价制度,对支持本市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鼓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来渝发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和子女入学给予一定支持。
  
  物流业促进政策  凡在重庆市设立的物流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少数民族地区的物流企业,经批准可减按7.5%。物流企业在渝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包括场所、网点),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对经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和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用地,按照工业园区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中小企业促进政策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支持技术创新、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国际市场开拓和国际合作交流;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中小企业风险投资。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改制上市优化内部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实现直接融资。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支持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中小企业和成长性中小企业。在城乡规划中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自主创新促进政策
  
  企业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从2006年至2010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用于补贴市属科研机构和中央在渝科研机构列入国家和市级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设立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出青年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项目类型。基金资助的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或资助方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用于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方式为无偿投入、贷款贴息或资本金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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